第1条(本条款的运用)

  1. 本设施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 均应遵守本条款中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则应遵守法律法规或者风习。
  2. 本住宿设施在不违背本条款的宗旨、法令及约定俗成的范围内,可不受前项之约束,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姓名等内容的明确告知)

本设施,在事先收到客人住宿的申请(以下称“住宿预约的申请”)时,可设定期限要求住宿申请人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性别、年龄和职业。
  2. 其他本酒店认为需要确认的事项。

第3条(住宿申请人的预约解除)

  1. 住宿申请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本设施将根据附表对违约金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2. 如果住宿客人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直到预约住宿当日下午7时(如果客人已经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则指该到达时间2小时之后)依然没有到达本设施,则本设施将有可能将之视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并进行相应处理。
  3. 根据前项的规定被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况中,若可证明入住者无法联系且不能赶到的结果是因为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机关的延迟等非入住者的责任产生时,本设施不会收取第1项规定的违约金。

第4条(设施方的预约解除)

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对住宿预约者解除住宿合同。

  1. 当符合第8条第3号至第8号时。
  2. 第2条中在被要求告知信息的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明确告知该事项时。

第5条(住宿费用的支付)

  1. 本设施将通过向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或Paypal事先收取客人支付的费用。除旅行支票或另行规定的情况以外,不接受公司赊账付款等事后结算的交易。
  2. 入住者开始使用客房后,即使入住者并未住宿,也不会退还住宿费用。

第6条(住宿登记)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需在本设施登记以下信息。

  1. 第2条的事项
  2. 若是外国人,需登记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为了确认,我们将进行复印)
  3. 出发日期及时刻
  4. 其他本设施认为需要确认的事项。

第7条(使用时段)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设施的时段为下午3点到次日上午11点。但在连续住宿时,除入住日和退房日之外的时间可以全天使用。
  2. 本设施可能会不受前项之约束,允许住宿客人在该项所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时客人需要向旅馆支付以下附加费用。

(1)上午11点之前          追加费用 1,080日元
(2)正午之前               追加费用2,160日元
(3)正午之后               1晚的住宿费用

第8条(住宿请求的拒绝)

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对住宿申请者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预约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客满导致没有多余客房时。
  3. 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可能会在住宿时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将疾病传染给他人时。
  5. 对住宿方面提出特别的负担要求时。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以及其他无法避免的事由导致客人无法住宿时。
  7. 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了非常明显的困扰时。(烂醉、粗暴的言行、大声、噪音、异臭等)
  8. 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以不卫生的状态使用客房,并有可能损害环境时。

第9条(对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设施内应当遵守由本设施拟定的贴于住宿设施内的住宿规定。

第10条(继续住宿的拒绝)

即使在客人住宿期间内,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拒绝其继续住宿。

  1. 当符合第8条第3号至第8号时。
  2. 不遵守前一条的使用规定时。

第11条(住宿的责任)

  1. 本设施住宿相关的责任,从住宿客人在本设施登记住宿时刻起,至住宿客人退房并离开酒店时刻为止。
  2. 因归因于本设施的理由导致本设施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除了天灾等有困难的理由之外,本设施将按相同条件为其住宿客人安排相同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3. 非本设施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时,不属于前项的规定范围,本设施将不承担该责任。
  4. 对因住宿客人未遵守本设施张贴的使用规定而发生的事故,本设施不承担该责任。
  5. 在本设施内,请务必自己保管好贵重物品和现金等。对于设施内的贵重物品的丢失、被盗,本设施不承担责任,敬请谅解。
  6.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1)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通过快递等方式运达本旅馆,本旅馆在确认预约信息的情况下将放在管理人办公室进行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交还客人。客人退房后,原则上仅可寄放当日领取的行李。
    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寄放贵重物品、易坏物品、冷藏品、冷冻品、业务用材等。此外,行李的尺寸的上限为3边总长度在1,500mm,每人仅限寄存一件行李。
    (2)住宿客人在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如果将行李或者所携带的物品忘在了本设施,当物品所有人明确时,本酒店将与该所有人取得联系并寻求其指示。但如果所有人未予指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时,则将自物品发现日起保管7天时间(含物品发现日),其后将把物品交至附近的警察署。
    (3)在前 2 项中,本旅馆对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 1 项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11条第5项的规定。
  7. 本设施在管理者收到电话留言、信息或传真时,将立刻(通过手机号码或短信)联系客人。如果因信息无法传达或传达有延迟等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结果,本设施不承担任何责任。